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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一、制定目的

为严格落实《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实验室安全闭环管理,严肃整治同一安全隐患重复出现、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行为,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创新院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储能平台内由创新院管理的实验室,覆盖各团队、实验室房间安全员、管理老师及所有实验相关人员。

三、认定标准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重复隐患、屡教不改

1. 在一个学期内的院级校级等安全检查中,Ⅰ级实验室2查出同一安全隐患、其他等级实验室3查出同一安全隐患

2. 已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到期复核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短期内再次出现相同问题;

3. 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气瓶、高压电气、电池储能等高危设备,多次提醒仍不纠正;

4. 安全准入、个人防护、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基础要求长期不落实,拒不执行管理要求。

四、关停处罚流程

1. 预警告知:首次发现重复隐患,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下达《安全隐患重复预警通知书》,约谈实验室管理老师,限期48小时整改。

2. 关停执行:预警期后仍未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复发,立即对该实验室实施临时关停,暂停所有实验活动1星期。

3. 责任处理:关停期间,将实验室安全负面记录同步上报创新院办公室,相关责任老师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 复核解封:完成彻底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安全工作小组现场复核通过后,方可解除关停、恢复实验权限。

5. 严重情形:多次关停仍屡教不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永久关停该实验室,并追究管理老师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管理要求

1. 实验室负责人为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复隐患负直接责任;

2. 关停记录纳入团队及个人考核,与实验室使用资格挂钩;

3. 所有关停与解封流程均需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留存书面与影像资料。

六、附则

1. 本规定为《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文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2. 本规定由创新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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