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研活动平稳有序开展,依照《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章制度,创新院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隶属创新院的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实验室”),含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储能平台”)中由创新院外人员使用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创新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涵盖:责任体系、安全准入、危险源管理(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辐射、高温高压设备等)、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实验操作、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与事故追责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创新院执行院长是创新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创新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执行院长担任组长,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创新院实验员担任实验室秘书,协助组长、副组长开展实验室管理相关工作,组织院级安全检查、维护实验室安全信息档案、联系学校职能部门、监督隐患整改等;成员包括各团队负责人等。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团队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对负责的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督促实验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均需进行评估。
2.建立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与入驻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
4.组织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台账(尤其是高能量密度电池、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高温/高压反应装置、危化品等),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5.建立本实验室实验操作规程、针对重要风险源的管控办法、应急预案。
6.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自查、隐患整改和信息上报。
7.组织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七条 各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团队安全员、各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工作小组关于实验室安全的相关决议;每间实验室房间必须明确房间安全员(通常为设备主要使用者或导师指定人员),负责该房间的日常安全巡查、内务管理、设备安全状态检查及隐患上报。安全责任人、安全员须为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是安全责任主体,必须通过安全准入考核,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掌握应急技能,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
第九条 所有拟进入创新院实验室的教职工、学生、访问学者、临时工作人员等,必须通过创新院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程序,方可获得进入权限。
第十条 安全准入基本流程:
1.通识教育与考核: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在线学习与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专项培训:根据拟进入实验室的风险特征,参加相应的专项安全培训(如:锂电池安全、高压电安全、化学安全、气体安全、特种设备操作等)。
如拟进入创新院实验室人员的拟进入时间不在通识教育与考核、专项培训时限内,需由所属团队负责人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完成方可进入实验室。培训相关材料应留存备查。
3.签订安全责任书。
4.授权备案:团队负责人对完成上述步骤的人员进行授权,实验室安全员备案存档、并向创新院办公室报备,方可开通门禁或获得钥匙。
5.安全准入的时限到期后,团队负责人须及时回收实验室门禁权限或钥匙。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辐射作业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定期复审。
第四章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品与危险废物管理
1.管制类化学品须在“数字华电-师生服务中心”网站完成“管制类化学品领用申请”,并执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签署后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责任书须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
2.购买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品前,须在“数字华电-师生服务中心”网站完成“化学品购买申请”。
3.实验室内化学品须建立动态台账,标签清晰,分类存放,远离热源。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严格控制。
4.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严禁向下水道倾倒或随意丢弃,须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定期联系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各实验室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台账须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高压电与电气设备管理
1.从事高电压、大电流实验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实验方案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设置安全警戒区,配备绝缘防护用具和应急断电设施。
2.强电实验室须有醒目的高压警示标识,控制台铺设绝缘垫,门锁联动报警。实验时至少两人在场。
3.所有电气设备接地良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多个插线板串接,大功率设备须专线供电。
第十四条 电池储能系统安全管理
1.开展电化学电池、燃料电池等储能材料与系统的测试、组装、拆解实验,必须在专用通风防爆柜或防爆实验区内进行。
2.电池充放电测试设备须具有过充、过放、过流、过热保护功能,测试过程中须有人员监控或远程监控。
3.废弃、鼓包、漏液的电池须按照危险废物中的“含重金属废物”或“易燃性废物”类别,妥善存放于防爆容器内,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五条 气体与压力容器管理
1.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须存放在室外气瓶间或专用通风柜内,固定良好,安装气体泄漏报警器。助燃与可燃气体分开存放。
2.氢气等易燃气体实验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防爆,并严禁明火。
3.压力容器(如反应釜、蒸汽灭菌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需按时校验。
第十六条 加热与高温设备管理
1.明火电炉原则上禁用,确需使用的须向研究院和学校实验室管理处专项申请。使用场所2米内严禁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器材。
2.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周围不得存放化学品、气瓶、纸箱等,张贴高温警示。使用烘箱加热易燃物必须使用防爆烘箱或真空烘箱。加热设备运行时须有人值守或实时监控。
3.高温设备应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一般12年),超期服役需每年进行安全年检并备案。
第十七条 辐射安全管理
射线装置须严格执行《华北电力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人员持证并佩戴剂量计,工作场所定期监测,建立辐射源全生命周期台账。
第五章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喷淋与洗眼器、通风橱(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必备)、防爆电器、气体报警系统、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急救药箱等,并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取用方便。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必须根据实验风险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按化学品性质选择)、防毒面具、绝缘鞋、安全帽等。涉及高风险实验时,必须穿戴全套指定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级检查:I级、II级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III级、IV级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对涉及高危风险的实验(如高压、电池过充、高温高压反应)须执行“实验前、中、后”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院级检查:由工作小组按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隐患整改:建立“检查-通报-整改-复核”闭环管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传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责任实验室须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结果。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整改完成经复核后方可恢复。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针对其主要风险(如电池热失控、气体泄漏、电气火灾、化学品灼伤等)制定专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采取控制危险源、救治伤员、疏散人员等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创新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学校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严格依照《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追责与奖励实施办法》执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及华北电力大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细则和自身特点,制定更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