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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研活动平稳有序开展,依照《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章制度,创新院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隶属创新院的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实验室”)含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储能平台”)中由创新院外人员使用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创新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涵盖:责任体系、安全准入、危险源管理(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辐射、高温高压设备等)、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实验操作、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与事故追责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创新院执行院长是创新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创新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执行院长担任组长,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创新院实验员担任实验室秘书,协助组长、副组长开展实验室管理相关工作组织院级安全检查、维护实验室安全信息档案、联系学校职能部门、监督隐患整改等成员包括各团队负责人等。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团队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对负责的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督促实验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均需进行评估。

2.建立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与入驻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

4.组织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台账(尤其是高能量密度电池、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高温/高压反应装置危化品等),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5.建立本实验室实验操作规程针对重要风险源的管控办法、应急预案

6.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自查、隐患整改和信息上报。

7.组织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七条  各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团队安全员、各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工作小组关于实验室安全的相关决议;每间实验房间必须明确房间安全员(通常为设备主要使用者或导师指定人员),负责该房间的日常安全巡查、内务管理、设备安全状态检查及隐患上报。安全责任人、安全员须为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是安全责任主体,必须通过安全准入考核,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掌握应急技能,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

  所有拟进入创新院实验室的教职工、学生、访问学者、临时工作人员等,必须通过创新院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程序,方可获得进入权限。

第十条  安全准入基本流程:

1.通识教育与考核: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在线学习与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专项培训:根据拟进入实验室的风险特征,参加相应的专项安全培训(如:锂电池安全、高压电安全、化学安全、气体安全、特种设备操作等)。

如拟进入创新院实验室人员的拟进入时间不在通识教育与考核、专项培训时限内,需由所属团队负责人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完成方可进入实验室。培训相关材料应留存备查。

3.签订安全责任书

4.授权备案:团队负责人对完成上述步骤的人员进行授权,实验室安全员备案存档、并向创新院办公室报备,方可开通门禁或获得钥匙。

5.安全准入的时限到期后,团队负责人须及时回收实验室门禁权限或钥匙。

第十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辐射作业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定期复审。

第四章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十  化学品与危险废物管理

1.管制类化学品须在“数字华电-师生服务中心”网站完成“管制类化学品领用申请”执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签署后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责任书须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

2.购买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品前,须在“数字华电-师生服务中心”网站完成“化学品购买申请”。

3.实验室内化学品须建立动态台账,标签清晰,分类存放,远离热源。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严格控制。

4.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严禁向下水道倾倒或随意丢弃须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定期联系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实验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台账须在创新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  高压电与电气设备管理

1.从事高电压、大电流实验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实验方案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设置安全警戒区,配备绝缘防护用具和应急断电设施。

2.强电实验室须有醒目的高压警示标识,控制台铺设绝缘垫,门锁联动报警。实验时至少两人在场。

3.所有电气设备接地良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多个插线板串接,大功率设备须专线供电。

第十  电池储能系统安全管理

1.开展电化学电池、燃料电池等储能材料与系统的测试、组装、拆解实验,必须在专用通风防爆柜或防爆实验区内进行。

2.电池充放电测试设备须具有过充、过放、过流、过热保护功能,测试过程中须有人员监控或远程监控。

3.废弃、鼓包、漏液的电池须按照危险废物中的“含重金属废物”或“易燃性废物”类别,妥善存放于防爆容器内,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  气体与压力容器管理

1.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须存放在室外气瓶间或专用通风柜内,固定良好,安装气体泄漏报警器。助燃与可燃气体分开存放。

2.氢气等易燃气体实验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防爆,并严禁明火。

3.压力容器(如反应釜、蒸汽灭菌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需按时校验。

第十  加热与高温设备管理

1.明火电炉原则上禁用,确需使用的须向研究院和学校实验室管理处专项申请。使用场所2米内严禁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器材。

2.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周围不得存放化学品、气瓶、纸箱等,张贴高温警示。使用烘箱加热易燃物必须使用防爆烘箱或真空烘箱。加热设备运行时须有人值守或实时监控。

3.高温设备应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一般12年),超期服役需每年进行安全年检并备案。

第十  辐射安全管理

射线装置须严格执行《华北电力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人员持证并佩戴剂量计,工作场所定期监测,建立辐射源全生命周期台账。

第五章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

十八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喷淋与洗眼器、通风橱(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必备)、防爆电器、气体报警系统、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急救药箱等,并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取用方便。

十九  实验人员必须根据实验风险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按化学品性质选择)、防毒面具、绝缘鞋、安全帽等。涉及高风险实验时,必须穿戴全套指定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级检查:I级、II级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III级、IV级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对涉及高危风险的实验(如高压、电池过充、高温高压反应)须执行“实验前、中、后”专项检查。

第二十  院级检查:由工作小组按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  隐患整改:建立“检查-通报-整改-复核”闭环管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传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责任实验室须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结果。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整改完成经复核后方可恢复。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  各实验室必须针对其主要风险(如电池热失控、气体泄漏、电气火灾、化学品灼伤等)制定专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二十  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采取控制危险源、救治伤员、疏散人员等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创新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学校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第二十  事故调查与处理严格依照《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追责与奖励实施办法》执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及华北电力大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细则和自身特点,制定更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八  本细则由能源电力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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